背书人是在票据背面签章或书写文字、身份证号码,转让票据所赋权利的当事人。
背书人是在票据背面签章或书写文字、身份证号码,转让票据所赋权利的当事人,以下是关于背书人的详细介绍:
一、定义与基本概念

1、定义:背书人是在票据背面签章或书写文字、身份证号码,转让票据所赋权利的当事人,在票据交易中,背书人通过背书行为,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。
2、相关术语解释
前手: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,甲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乙,乙又背书转让给丙,那么对于丙来说,甲和乙都是其前手。
后手: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权利人,在上述例子中,丙是甲和乙的后手。
二、背书人的责任与义务
1、证明责任:背书人需对其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,即背书人要确保前手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,不存在伪造、变造等情况。
2、担保承兑与付款责任:普通背书方式下,背书人需承担以后票据持有人的合理合法要求,包括对票据的承兑和付款承担保证责任,如果出票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,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追索票款。
3、禁止背书的责任免除: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“不得转让”字样,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,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。
三、背书行为的分类及背书人的不同责任
1、转让背书

一般转让背书:以持票人(背书人)将票据权利、质押权利转让为目的,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背书,这种背书方式下,背书人需承担上述证明和担保责任。
限制背书: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记载“不得转让”字样,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背书,被背书人只能自己使用票据权利,不能再行背书转让,若后手违反此限制再行背书转让,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。
2、非转让背书
质押背书: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押而进行的背书,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,可以行使票据权利,在这种背书中,背书人主要是为了在质押关系中保障自己的权益,当被背书人行使质权时,背书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协助等责任。
委托收款背书:持票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,授予被背书人代理权的背书,被背书人可以代理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,但不能转让票据权利,背书人在此种背书中主要起到授权和监督被背书人行使权利的作用。
背书人是票据交易中的重要角色,其通过在票据背面签章或书写相关信息并转让票据权利,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,不同的背书行为下,背书人的具体责任也有所差异,但总体上都需确保票据交易的合法性、真实性和有效性。